“豫织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870708号“豫织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53号

       

      申请人:张凯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0708号“豫织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指定商品并无关联,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2、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要品牌,已经投入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定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豫织纺”使用在织物、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