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24144号“如花纹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98号
申请人:杭州宽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144号“如花纹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890号“如花花艺 RUHUA HUAYI”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2935号“如花创意优品”商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