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529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05号
申请人:深圳市意匠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2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9527号“否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而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否”,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否否”在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3D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