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77888号“快霸 kuarba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16号
申请人:上海金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7888号“快霸 kuarba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44251号“快霸 KUAI 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快霸”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快霸”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