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884号“TTF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42号
申请人:TTFY GLOBAL,LTD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884号“TTF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5150号“同福缘 T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23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TTFY”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TFY”、引证商标二图形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