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14991号“VIVI PAW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59号
申请人: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4991号“VIVI PA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3187号商标、第18443924号商标、第24462563号商标、第4984346号商标、第28891126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