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838971号“P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6812号重审第0000000306号
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6812号《关于第24838971号“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7993008号“百淇 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你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