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830537号“皇家经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08号
申请人:安徽锦久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0537号“皇家经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190号“经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皇家经筵”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经筵”,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