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16038号“南太行柳叶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82号
申请人:河南省泰福堂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038号“南太行柳叶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9774号“XINGKAIHU及图”商标、第4416907号“XINGKAIHU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