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100744号“薄荷阅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7014号重审第0000000239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7014号《关于第24100744号“薄荷阅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9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342528号商标、第13342543号商标、第9624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相对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69、1664、1645期商标公告),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