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57881号“益源博士YIYUANBO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69号
申请人:茂名一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7881号“益源博士YIYUANB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0453号“益博士YIB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46061号“益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50237号“益博士YIB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47295号“益和博士Dr.Y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68984号“益精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2968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7707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82937号“益富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74270好评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四和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5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提交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益源博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益博士”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卫生护垫、农业用杀菌剂、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卫生护垫、农业用杀菌剂、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益生菌制剂、婴儿食品、人用药、中药材、兽医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益生菌制剂、婴儿食品、人用药、中药材、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益生菌制剂、婴儿食品、人用药、中药材、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卫生护垫、农业用杀菌剂、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