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加佳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53485号“茶加佳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63号

       

      申请人:浙江茶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3485号“茶加佳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29023号“茶加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浙江茶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