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423719号“中农伟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0388号重审第0000000541号
申请人:山东中农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0388号《关于第25423719号“中农伟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8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4809号“中农CNAMP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2211号“中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81085号“中农智业ZNZK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5月13日第1647期、2019年5月6日第1646期、2019年7月20日第165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