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179095号“漂流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9158号重审第0000000304号

       

      申请人:深圳市漂流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9158号《关于第24179095号“漂流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8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2982491号“Drif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