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烩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52114号“理想烩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45号

       

      申请人:李小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2114号“理想烩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6310号“理想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72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7810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5377号“理想信息IDEALINF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89301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82258A号“理想连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137526号“理想置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009549号“理想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325135号“理想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39886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经商评字(2019)第8243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19)第19367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经商评字(2019)第26906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经商评字(2019)度25722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理想烩面”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汉字“理想”,同时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理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因引证商标八、九、十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均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