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66843号“唯美晨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02号
申请人:铜陵市兴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6843号“唯美晨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5394号“唯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6512号“晨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6452号“晨曦SUN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唯美晨曦”与引证商标一“唯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晨曦”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