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10798号“q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9933号重审第0000000300号
申请人:PHILIPP PLEI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993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10798号“q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8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出上诉,北高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行终35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第6372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2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本案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结论应予以纠正,本案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