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091742号“Camille Four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2414号重审第0000000538号
申请人:卡米富尔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2414号《关于第20091742号“Camille Four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4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86476号“Camille Four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原告,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原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负担本案受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卡米富尔奈(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为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