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515840号“山橙时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95号
申请人:重庆安益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840号“山橙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2926号“山橙时代”商标于2019年6月20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已属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