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55105号“松本清 MATSUMOTO
KIYO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松本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5105号“松本清 MATSUMOTO KIY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198号“梁氏松本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82826号“松本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在其它类别在先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两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文字 “松本清”、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