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 WELF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82463号“卫福 WELF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90号

       

      申请人:欧洲毛皮国际非营利性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463号“卫福 WELF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0678号“沃荣 WALF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10340号“毛毛客 毛 WEF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25148号“金卫福珠宝 JIN WEI FU JEWELRY JW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卫福”、英文字母“WELFUR”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工商管理辅助、统计资料汇编、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经济预测、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研究、市场分析、民意测验、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价格比较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卫福”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寻找赞助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工商管理辅助、统计资料汇编、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经济预测、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研究、市场分析、民意测验、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价格比较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