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32309号“卡蒂瑞 CAD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98号
申请人:加拿大皇家妙克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2309号“卡蒂瑞 CAD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4369号“蒂瑞卡 DESO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33431号“凯蒂斯 CADE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虽二者排列顺序尚有差异,但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