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24577号“卡蒂瑞 CAD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88号
申请人:加拿大皇家妙克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577号“卡蒂瑞 CAD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1079号“卡帝瑞KADI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0515号“CAP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67383号“CA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85287号“CAD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34858号“CAD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且“蒂”与“帝”字形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