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楽 楽楽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854113号“楽 楽楽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87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4113号“楽 楽楽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62号“乐品乐茶 LEPINLECHA及图”商标于2019年11月19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能存在权利冲突。第30731501号“乐乐初茶 ”商标于2019年11月27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176831号“乐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58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547929756729号“乐品乐茶”商标、第30725010号“乐乐初茶”商标、第10841056512298652596号“乐”商标、第7079761号“乐松乐 HAPPYPINE及图”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