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K H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879号“WOK H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85号

       

      申请人:WOK HEY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879号“WOK H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6675号“有镬气 YO WOK H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的英文部分“WOK HEY”字母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自助餐馆、咖啡馆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