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EX ALTERNATIVE COSME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83号“METEX ALTERNATIVE

    COSME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86号

       

      申请人:METABOLIC EXPLORER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83号“METEX ALTERNATIVE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1936号“ALTERNATIVE H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97123号“2B ALTER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ALTERNATIVE”,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