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531191H号“seppi m_”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36号
申请人:SEPPI M.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531191H号“seppi m_”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6570号“sep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和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