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E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20448号“MATE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27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得芯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0448号“MAT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924号“MAT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15905号“MAX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33368A号“MATE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