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95792号“灸师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23号
申请人:深圳市花瓣互动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5792号“灸师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普遍认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有多件含“灸”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灸”是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申请商标“灸师堂”用于第44类穴位按摩疗法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