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7168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10号
申请人:天津纤测道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6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3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