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m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95981号“Steam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28号

       

      申请人:南京立仁成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5981号“Steam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8829号“S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42046号“锦衣堂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26783号“STEAMDA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64911号“S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99774号“锦衣堂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22720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Steam”和“educatio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的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因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