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53426号“小米小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993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3426号“小米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4815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