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码通YUNMA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91635号“云码通YUNMA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35号

       

      申请人:云码通数据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1635号“云码通YUNMA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申请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4016号商标、第22467397号商标、第13092382号商标、第19655361号商标、第16684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存在明显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门头图片、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云码通”与引证商标一“云码通”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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