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32866号“SKQ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34号
申请人:汪红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2866号“SKQ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产品及经营方针独特设计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稳固的市场格局。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照片、产品说明书、视频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字母“SKQ”,其是一种线粒体靶向抗氧化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