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869811号“ONE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76号
申请人:中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9811号“ONE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0135B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Zhonglan Sports Goods Co. Ltd.,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1082号商标、第9165263号商标、第5192127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