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71958号“家上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28号
申请人:九江家上佳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1958号“家上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备独立显著性,形成稳定的市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2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产品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上佳”与引证商标文字“家上家”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