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4078971号“過雲樓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0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汉普木材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飞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78971号“過雲樓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3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汉普木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飞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4078971号第24类“过云楼”注册商标,原第140789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根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人苏州汉普木材包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介绍,其为一家专业生产各类木包装产品,并提供现场包装、装卸、运输、仓储等一条龙的物流服务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商标局已在撤三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所称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实际且有效的使用,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连续使用超过三年。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苏州汉普木材包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信息及企业介绍;
2、苏州汉普木材包装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
3、关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申请人与苏州玖仟针服饰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货款定金收据;
2、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与苏州玖仟针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收据,该合作协议及收据上显示的日期虽在指定期间内,但在没有相应的发票等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该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也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的产品照片中虽显示有复审商标,但未明确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纯属恶意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