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互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400904号“点滴互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7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904号“点滴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928215号“点滴网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2547号“点滴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3717号“点滴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53238号“点滴共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以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能够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档案及流程打印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三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互助”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点滴”,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以外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以外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