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64289号“SAMPA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00号
申请人:深圳中汇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人帮(深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4289号“SAMP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7292号商标、第10723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