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7906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802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华松鹤养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0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8553号商标、第28360997号商标、第18347748号商标、第27908823号商标、第27877608号商标、第24890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在关联产业行业的18个类别中进行了注册保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品牌在养老服务产业,已经报备备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至六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