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84039号“存货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29号

       

      申请人:广州淘布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039号“存货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则此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存货宝”,指定使用在“仓库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