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雀思MY CHO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64792号“美雀思MY CHO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26号

       

      申请人:厦门市夏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4792号“美雀思MY CHO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26395号商标、第5568691号商标、第14191259号商标、第9154265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