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69181号“AUGUST M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22号
申请人:香港爱克妮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181号“AUGUST 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3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并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59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发音、整体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一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另,引证商标一的使用情况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