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54576号“鸿辛HONGXIN
纳米青铜NAMIQING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19号
申请人:开封鸿辛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576号“鸿辛HONGXIN 纳米青铜NAMIQI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25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没有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放弃“纳米青铜”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纳米青铜”的专用权,但该部分文字仍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