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227201号“U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900号
申请人:亚马逊欧洲核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201号“U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6750、15182394、17698247、13872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容器;家用篮;铁锅;碟;罐;平底锅;盘;碗;杯;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水瓶(出售时为空的);午餐盒;水瓶;成套的罐;色拉脱水器;开瓶器;开罐器;开塞钻;漏斗;食品铲;撇油器;漏勺;上菜勺;上菜钳;饮料搅拌器;烤架盖;砧板;面包箱;野营烤架;手动咖啡研磨机;手动食物研磨机;手动调味品研磨机;刀架;餐巾环;水瓶(空);烹饪容器;铲勺(家用或厨房用具);家用金属篮;餐具(刀、叉、匙除外);成套杯、碗、碟;家用器皿;分蛋器;家用勺形铲;冰块夹;烤箱用器皿;烤肉扦;非电烧水壶;家用非电动打蛋器;烤架(烹饪用具);手动盐研磨器;调味瓶;手动胡椒研磨器;厨房用具;盘;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瓷器装饰品;茶托;有柄大杯;运动用饮水瓶;烛台;婴儿浴缸;花瓶;喷壶;熨衣板;毛巾杆;垃圾筒;卫生纸架;自动肥皂分配器;垃圾桶;桶;水桶;抓痒器;软管喷嘴;家用脏衣分类篮;浇花和植物用喷水器;用于洗涤、上浆及拉伸后和服的干燥板;倾倒用尖嘴管;熨衣板套;清理堵塞排水管用手压皮碗;宠物笼;宠物自动喂食器;动物饲料槽;宠物饮水碗;宠物用喂食器皿;饮水槽;喂料槽;宠物用喂食器皿;宠物排泄用盘”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饮水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喷瓶(空的);拖把;掸子;擦洗垫;擦洗用海绵;沐浴海绵;钢丝球;眼镜清洁布;抹布;擦拭布;清洁布;门窗玻璃清洁器;清洁用纤维束;家务手套;园艺手套;扫帚;撕纸式粘尘滚筒;动物用室内生态培养箱;鱼缸;昆虫用室内生态培养箱;室内植物培养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喷瓶(空的);拖把;掸子;擦洗垫;擦洗用海绵;沐浴海绵;钢丝球;眼镜清洁布;抹布;擦拭布;清洁布;门窗玻璃清洁器;清洁用纤维束;家务手套;园艺手套;扫帚;撕纸式粘尘滚筒;动物用室内生态培养箱;鱼缸;昆虫用室内生态培养箱;室内植物培养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