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87014号“佩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71号
申请人:佩高门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7014号“佩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0415号、第1239045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