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澡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58445号“硒澡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31号

       

      申请人:同周共计(湖北)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8445号“硒澡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