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27203号“24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39号
申请人:广东汇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7203号“2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46853号“二十四”商标、第22731876号“贰拾肆”商标、第22973557号“24及图”商标、第25230195号“24及图”商标、第18980811号“24+”商标、第18980951号“24+”商标、第17334165号“24+”商标、第17334212号“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理发;疗养院;园艺”服务上的注册,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医药咨询;药剂师配药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辅助”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属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将二者区分开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药咨询;药剂师配药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辅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理发;疗养院;园艺”服务上的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咨询;药剂师配药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辅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药咨询;药剂师配药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辅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