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33545号“大雞大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63号
申请人:石家庄锦绣大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3545号“大雞大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4270号“大鸡大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大雞大利”与引证商标文字“大鸡大吉”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牲畜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文字“大雞大利”是对成语“大吉大利”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