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123080号“菲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808号

       

      申请人:合肥圆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3080号“菲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中引证的第21714341号“菲翔好 FEI XIANG 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菲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菲翔好”,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3日